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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体育申请追加利彪为“第三人”

1999-08-2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 林靖) 今天上午,陆俊状告《羊城体育》侵犯名誉权一案二审开庭,上诉人羊城体育报社不服赔偿10余万元的一审裁定,并极力要求追加利彪为第三人。

羊城体育的代理人称,去年3月24日刊登的涉及陆俊“受贿20万元”的文章,其新闻材料是由广州松日俱乐部副总经理利彪主动提供的,羊城体育的2名记者为证明此事当庭作证,而《南方日报》、《新民晚报》、《现代体育报》3名记者的证人证言也被出示,以证明利彪曾向他们提供有关陆俊的相同的新闻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利彪应当承担相应的名誉侵权的责任。羊城体育认为,如果判令该报社同时承担新闻材料提供人的那部分责任,即承担完全过错责任,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此外认为,一审判令羊城体育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万元和实际经济损失1万余元不当,像陆俊的诉讼代理人到广州调查时住五星级宾馆也算在内,这不合理。

陆俊的代理人则指出,羊城体育是在以利彪提供材料的所谓事实为自己辩解和开脱责任,而其代理人在一审法庭上也明确表示,不要求利彪出庭作证,他们缺乏直接有利的证据。一审判决该报社对陆俊名誉权构成侵害,并具有完全过错,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陆俊一方代理人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还将在休庭后择日继续审理。至此,松日俱乐部负责人利彪是否会被追加为第三人而卷入成为众人关注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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